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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宁律师事务所论述民商事纠纷里的“房屋合同纠纷”

发表时间:2021-07-29 14:57作者: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来源:西宁律师事务所网址:http://www.qhqgmy.com/

民商事纠纷里的“房屋合同纠纷”

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,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、认购书相关的纠纷、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、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、延期办证的纠纷、惩罚性赔偿的纠纷、二手房买卖的纠纷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、有关包销的纠纷等。

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过程中,政府也出台对应的调控政策,以成都为例:成都限购令,扩大住房限购范围,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且扩大了限购区域限购令的出台。

由于限购令的出台,刚需者一房难求,成都房价一路看涨,业主坐地起价和违约案例比比皆是。

青海律师

西宁民事律师

一旦卖方出现提价、违约等行为,购房者可以进行的维权包括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、强制过户、索赔违约金等。

方违约情况下,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务具备的条件包括。

首先,购房者要具备购房资格。

其次,卖方持有红本房产证,并确保没有其他查封影响过户的情形。其次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。如果有办理抵押登记,要将卖家的银行作为第三人,以便法官判决银行配合赎楼手续,解决赎楼问题。

此外,购房者要能够一次性付款。为了解决执行难题,若不能一次性付款就需要卖家配合办理按揭手续,因此执行难度较大。

不过,在现实生活中,不少购房者遭遇卖方违约后,已经无心继续合同,只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损失。西宁律师事务所提醒,在卖方违约情况下,要慎重选择是要求解除合同、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。如果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,就要选择要求解除合同。而一旦选择要求解除合同,即使后来具备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,也无法再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。因一旦通知解除合同,通知到对方时就生效了。如果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,后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合同,相对来说没有程序方面的障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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