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权纠纷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,青海律师收集几个股权转让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 一、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1、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前提下,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修改后公司章程,效力如何? 审核该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代表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,如经过同意变更,则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,不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的效力。 2、股权能否转为债权?能否由控股股东和某股东签订退股,即转为借款关系,将股权关系转为债权? 不能,如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,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,直接将股权转为债权关系,将导致股东可以随便退股,不利于公司内外部的稳定。 3、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,公司设立时即取得股权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权,工商登记备案对章程效力的影响? 前者具备发起人出资、章程、股东名册,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取得股东资格,此时工商登记备案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条件,不备案,章程无效。 后者涉及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?出资是实质条件,目前分实缴出资、认缴出资。主流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。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、出资证明书、股东名册、修改章程等,只要能证明其是股东即可。此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登记备案的,对内有效,不能否认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的资格,登记备案仅是对抗效力。 |